颍东法院当庭宣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8-03-16 00:00:00作者:张素敏来源:颍东区人民法院 李田艳
    近日,颍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后,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扩大至一般主体后颍东法院受理的第一案。该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丁晓倩担任审判长主审该案,并当庭宣判。四被告人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万某、王某、李某系大学同学,毕业后三人进了同一家证券公司,作为公司的业务员,经常要打电话向别人推销股票。万某看到其中的商机,遂从该公司辞职,并在淘宝网上开了网店,专门卖“数据”赚钱。李某明知万某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出售,出于同学情谊,仍将其在证券公司工作期间获取的用于广告推广的11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万某,被万某用于网上销售。此外,万某还从“上家”购买淘宝交易信息等各类公民信息,共计获取公民各类信息300余万条;其向他人出售、非法提供200余万条,共计获利10000元。王某见到万某从卖“数据”中获利,向万某表达出其也想通过卖“数据”赚钱的想法,万某便将经验全部传授给王某,后王某也开了淘宝网店,作为万某的“下家”。如有人需要“数据”,其便从万某处取得,共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0万余条,通过互联网向他人出售8万余条,共计获利720元。2017年2月份,谢某欲建立淘宝客QQ群、微信群,用于推广商品,遂在互联网上通过QQ从万某处购买公民个人淘宝交易记录信息共计5000余条。
  庭审中,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反思自己的犯罪之路,存在侥幸心理、贪图小利、法律意识淡薄,才酿成大祸。四人纷纷表示以后要多学法、懂法,做守法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四被告人均系二十多岁的年轻人,且三人受过高等教育,正值青春年华,却站到被告人席上,让人感到惋惜和痛心。同时也警醒人们,做任何事情都要坚守住法律的底线,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行为,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反之,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这一案例带给我们两点警示:一是该罪离我们日常生活并不遥远,这一点往往被人们忽视。像本案中的李某,明知万某在网上卖公民个人信息仍向其提供,认为自己没有获利,只是帮忙,就不会有问题;还有谢某,认为在网上买点公民个人信息自己用并不是什么大事,正是这样的想法或认识,让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二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对其他犯罪起到潜在的助推作用,像电信诈骗,它的源头就是通过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进而实施精准诈骗。还有一些涉及公民隐私的信息,可能被不法分子用来实施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给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正是因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为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2009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该条作出修改完善,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加重法定刑,后又于2017年6月1日施行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条在具体施行中定罪量刑标准进行细化,更好的维护公民信息安全及财产、人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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