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东法院:是否履行惹异议 多方查问定纷争
2019-03-15 00:00:00作者:史新颖来源:颍东法院(袁训旺)
    近日,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法官通过询问多名在场见证人,审核书面材料,查明借款是否还清的情况,最终裁决异议理由成立,对张某的执行申请不予执行,执行实施组法官也依据异议裁定将案件报结。
    申请人张某诉被执行人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12月,颍东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吴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某借款72000元。但判决生效后,未得到借款的张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经过执行法官多次努力,未发现吴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案件执行期限的限制,法官无奈只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这期间,经过中间人的调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吴某偿还张某30000元,余款和利息张某自愿放弃并撤回执行申请。吴某依约履行了义务,张某写下收条并注明“款已还清”字样。但谁知张某并未按约撤回申请,法官也不知道这些情况,听说吴某在家后便将其拘传到院。吴某到院后称其已经还清欠款,执行法官只得交给异议组法官审核。
    为使案件高效办理,异议法官在拿到执行异议申请书后,便通知所有当时在还款现场的见证人,单独一一询问,并叫来双方当事人,依据各方陈述和书面材料,最终做出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申请执行人拿到裁定后也未提出诉讼,异议裁定生效,执行案件随之也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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