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东法院:拒不返还彩礼款 法官释法促案结
2019-07-25 15:52:16作者:袁训旺来源:颍东法院

近日,申请人李某在收到5万元执行款后,向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出具了结案手续,表示已与被执行人姜某及其父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对方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同意该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执行完毕。

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姜某经人介绍于2017年2月订亲,姜某当时索要彩礼款58600元,白金戒指一枚,衣物若干。后双方结婚无望而姜某又未返还彩礼,李某起诉至法院。

2019年5月,颍东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姜某及其父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李某彩礼款58600元及白金钻戒一枚。判决生效后,因姜某等未主动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知姜某及其父母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但收到通知的三被执行人对此视若无睹。法官于是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做工作,耐心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最终在法官的多次努力下,姜某及其父母认识到自己的义务和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主动和申请人协商并返还了彩礼款。

 

颍东法院  袁训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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