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颍东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数次奔波走访和耐心调解下,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公司先支付7980元执行款,王某撤回执行申请,并向执行法官出具结案证明。
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2018年12月,颍东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某工资25458元及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因该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立即进行线下和线上查控,但未发现该公司银行账户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由于该案牵扯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执行法官深知劳动者讨薪的艰辛,便数次前往该公司与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告知其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不仅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还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 “限高”等强制措施。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公司按协议约定履行部分义务,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