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东法院:民营企业要款难 法院执行促双赢
2019-11-04 10:20:42作者:袁训旺来源: 颍东法院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苏州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3月,经颍东法院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安徽省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苏州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2280000元,分别于2018年3月31日前给付700000元;于2018年4月30日前给付300000元;于2018年5月31日前给付30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300000元;于2018年7月31日前给付300000元;于2018年8月31日前给付380000元;二、如果安徽省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日期履行,每逾期一天按该笔逾期金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苏州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迟延履行金;三、逾期超过三十日的,苏州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未支付的所有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安徽省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四、苏州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3月31日收到700000元后,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如果未按期申请解封,则安徽省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剩余付款期限顺延。但在调解生效后,因该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苏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偿还货款,执行法官通过线下和线上查控,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土地、冻结了公司常用的银行账户,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到该公司仅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并不是故意“赖”账,公司还有订单可以正常经营。执行法官了解情况后认为不能一味的采取强制措施,如果不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情况就查封机器、拍卖土地和厂房,反而会适得其反。执行法官于是耐心的做申请人的工作,告知查明的具体情况和其中的利害关系,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通过继续经营加上原先的资金回流,被执行人于今年上半年履行了义务,申请人拿到了全部执行款。

    典型意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及时采取强制措施,给予被执行人拖欠货款的行为予以一定的威慑,同时又考虑到案件执行的实际效果,没有一味的强制执行,给被执行人喘息的机会,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最后得到全部货款,被执行人也得以继续经营,实现双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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