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举行婚礼但未领取结婚证,彩礼应返还
2020-05-29 17:03:30作者:张莉娜来源:颍东法院

5月25日,颍东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案情:2019年,男子郭某与女子王某经媒人介绍相识相恋,2019年农历二月十六日,在媒人的见证下,双方同意订婚,郭某及其父母给予王某定亲礼17000元,并购买订婚戒指一个,项链一条。同年农历八月初十,双方为了举行婚礼,郭某及其父母给予王某送日子礼88000元,同年农历八月十六日举行结婚仪式,郭某的父母给予王某各项礼金7000元。

审理:庭前,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和媒人,能够证实彩礼交付的事实和数额,双方当事人及其父母剑拔弩张,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王某返还郭某彩礼款60000元,并退还戒指一个、项链一条,王某的嫁妆归王某所有。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具体返还数额要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双方的过错、是否生育子女、财产的用途去向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双方家庭状况、当地经济条件等因素具体确定。如果对于共同生活期间用于共同生活消费支出的彩礼,如有证据证实的,则不用返还,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时间较长,甚至生育子女的,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原则上不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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