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东法院:拒不返还购房款 释法明理促履行
2019-11-08 15:15:38作者:袁训旺来源:颍东法院


11月6日,被执行人某置业有限公司将最后的5万元打入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其应返还给申请人马某的购房款全部支付,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就此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据了解,申请人马某与被执行人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8月,经颍东法院组织调解,该置业公司自愿于2019年9月19日前一次性返还马某购房款140000元及定金10000元,共计150000元;如逾期不履行,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从逾期之日起以下欠的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付清时止。但在调解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因该公司未主动履行,马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告知该置业公司若不主动履行义务,不仅公司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银行贷款、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有所限制,而且公司法定代表人将会被限制高消费,不能乘坐高铁、飞机、住高档酒店,甚至小孩上学等都会受到不利的影响,听到执行法官的劝说后,该公司认识到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很快就全部履行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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