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东法院:公司法人被限高 收取押金忙返还
2019-11-08 17:18:26作者:袁训旺来源:颍东法院


"曹法官,您好,我是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代表公司来返还押金,麻烦您解除对我的限制高消费措施"。11月6日,被执行人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来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主动返还收取申请人50000元押金及利息,案件顺利执结。

据了解,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2月,颍东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李某50000元,并赔偿李某从2015年5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义务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具体按本金50000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判决生效后,因该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告知该公司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但该公司对法院的劝告视若无睹,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执行法官依法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由于被“限高”出行受阻,公司法定代表人才切身体会到不主动履行义务带来的不利后果,便主动返还押金,于是才有了开头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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