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颍东区检察院在抓好自身疫情防控的同时,严格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对一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到处乱跑”的缓刑罪犯提出“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日前,颍东区司法局接受检察院的建议,经法院裁定,该罪犯已被收监。
罪犯刘某现年25岁,家住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新元居委会刘庄。2019年6月,刘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原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期间,由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司法所依法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然而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未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不经请假擅自外出多次,时间较长,情节严重。2019年11月25日,刘某未按照规定到司法所参加集中教育,且定位手机人机分离。经查,刘从插花镇汽车站乘坐大巴前往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至今未归,已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颍东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在刑事执行例行检查中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向区司法局发出2020年第1号《收监执行检察建议书》,建议对刘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区司法局研究采纳检察建议后,依法提请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撤销对刘某的缓刑。2020年1月16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下达刑事裁定书,撤销该院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刘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目前,该裁定已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罪犯刘某已被收监执行。
在防疫期间,颍东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与颍东区人民法院沟通,针对2019年以来被单处判处罚金或附加刑判处罚金的案件及时发出检察建议8件,推动此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保护国家财产权益,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有利的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