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债务给付案件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20-04-02 14:43:00作者:郝芝宏来源:颍东法院


彭某与韩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经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5日判决:韩某给付彭某货款82651.50元及利息(利息以1995年8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韩某不服提起上诉后被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彭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产生了争议,为此,韩某向执行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2014年8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条款中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作出了相应规定。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应当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一般债务利息,执行中人民法院则不予计算该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该解释实施后,其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对于上述解释实施前如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9年3月30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按照该《批复》规定,其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方法为: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根据上述《解释》及《批复》规定的计算方法,上述案例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为:1、一般债务利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欠款基数82651.50元×自1995年8月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解释实施前)=韩某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债务(82651.50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自1995年8月3日起至2014年7月31止迟延履行期间;3、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解释实施后)=韩某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债务(82651.50元)×日万分之一点七五×2014年8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上述计算方法和过程,客观地得出了韩某所欠彭某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的计算法律依据充分,计算过程清楚明了,韩某消除了疑惑,接受了上述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最终自愿撤回了执行异议申请。

人民法院在执行实务中,对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4、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5、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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