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过颍东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耐心劝解,被执行人阜阳某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主动来到法院缴纳最后一笔赔偿费用,至此,申请人张某期待已久的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漫漫四年维权路也画上圆满的句号。
2014年12月,被执行人阜阳某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安排员工李某在正午镇王桥村某工地操作重型专项作业车(泵车),谁知泵车的左前腿下陷,导致泵车前臂下落将正在操作振动棒的申请人张某的头颈部砸伤,经诊断为颈椎骨折、四肢不完全性瘫痪、颈椎脊髓损伤。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共垫付医疗费84989.72元,其余的损失不愿意再赔偿,无奈张某只得起诉至法院。
2015年3月,颍东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除去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的各项损失62万元外,阜阳市某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应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865301.6元。后案件诉讼至二审,经二审法院审理,依法支持原审法院的判决。在二审终审后该公司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传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商调解,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释法,申请人表示愿意作出一定的让步,最终双方达成分五期偿还80万元的和解协议,公司也依执行和解协议按期全面履行了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