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东法院:女儿远嫁外省 托父履行义务
2018-12-07 00:00:00作者:张素敏来源:颍东法院 袁训旺
    近日,被执行人杨某的父亲带着委托手续来到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为自己远嫁北京的女儿代为履行了还款义务,杨某七年前的借款终于得以还清。
  2011年5月,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杨某向张某借款60000元,期限一个月,月利率为1%;借款人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的,出借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月利率的1.3倍计收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张某于签订协议当日将60000元借款交付给杨某。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张某多次催要,杨某始终未偿还借款。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起诉到法院。颍东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判令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某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600元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杨某未履行义务,张某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然而多次到杨某居住地寻找,未找到杨某本人,经线下和线上查控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可让执行法官发了愁。
  出人意料的是,执行法官正在忙着办案的时候,杨某的父亲来到办公室,拿出委托手续,说自己是杨某的父亲,自己女儿由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出行处处受阻,故委托其代为还款,执行法官遂打电话把申请人喊来,案件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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