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东法院:坚韧不拔执“小”案 企业履行“大”义务
2018-12-14 00:00:00作者:张素敏来源:区法院 袁训旺

    近日,阜阳市某运输公司代理人主动来到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缴纳了1300元的鉴定费,加上原先保险公司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至此,一件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顺利执结。
    2018年1月,被执行人沈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在阜阳市颍东区老庙镇向阳村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申请人王某驾驶的电驱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相撞,致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经交警大队认定沈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的行为无过错。交通事故发生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起诉至法院。
    2018年8月,颍东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59978.5元;沈某、阜阳市某运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王某鉴定费损失130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仍未收到赔偿款,其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保险公司接到通知书后履行了全部义务。沈某与该运输公司并不愿意赔偿鉴定费,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把鉴定费也一并赔偿了,且运输公司认为自己仅是被挂靠企业,自己没有赔偿义务。执行法官于是便耐心释法,主动解释《侵权责任法》及其他与道交有关的法律规定,然而该运输公司仍然坚持己见,但是执行法官不懈怠,每天电话催促,终于在法官坚韧不拔的努力下,这起涉及标的额仅1300元的“小”案,运输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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