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常感谢你们的辛苦执行,将我们的租赁款全部执行到位”。12月27日,申请人朱某将两面分别写有“惩恶扬善执行神速、执法如山真诚为民”和“言传身教指导有方、执法公正心系百姓”的锦旗送到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2011年11月,申请人朱某以阜阳某建设周转材料租赁部的名义与被执行人江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财产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该公司租赁朱某的钢管、扣件、工字钢、槽钢、顶托和接头等租赁物,计划租赁期间为2011年11月19日起至2012年7月,同时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及其他事项。邵某华、邵某科、王某均在合同上签字一致同意为该公司提供担保,愿意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朱某依约向该公司发送租赁物,然而该公司只支付给朱某押金36万元,未及时支付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多次催要无果后,朱某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颍东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朱某租赁费及服务费323421元、赔偿租赁物损失867654元,合计人民币1191075元; 邵某华、邵某科、王某对其中的114428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依然未收到租赁费的朱某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查封邵某科位于利辛县的房产。由于几位被执行人在执行法官释法明理后仍不愿意履行义务,法官将所查封房产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后,继续加大执行威慑力度,对被执行人施加压力。最终在多方努力下,该案执行标的额全部执行到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