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颍东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提取被执行人杨某对案外人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将申请人张某诉请46450元货款全部执行到位,该案顺利执结。
2013年11月,被执行人杨某承包某工程木工班组的劳务工程,从申请人张某处多次购买水泥。经结算,杨某于2015年1月给张某出具欠条一份,但随后杨某并未偿还到期货款。多次催要无果后,张某起诉至法院。
2018年8月,颍东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杨某对下欠张某的货款45978元,自愿于2018年10月31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19年1月31日前偿还15978元。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杨某未偿还货款,张某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收到法律文书的杨某置若罔闻,也拒不现身,经过线下和线上查控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度停滞。后申请人提供线索称,在另一民事纠纷中,杨某对在合肥的案外人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且已被法院生效调解书予以确认。得到线索的执行法官于是迅速前往合肥,向该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司收到通知后按期将钱打到法院账户,申请人的货款得以全部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