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立案执行后有财产转移行为,在被告知有可能涉嫌拒执罪后,被执行人田某亮、李某主动来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缴纳了42540元执行款,该起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成功执结。
2018年5月,被执行人田某达与申请人江某在吃饭期间因劝酒发生争执,田某达对江某实施殴打,后田某达使用水果刀将江某的左臂扎伤。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被害人江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由于田某达未成年,申请人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将田某达父母一并起诉。
2018年12月,颍东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遭受的经济损失66540.44元,扣除被告人田某达已支付的24000元,余款42540.44元由被告人田某达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某亮、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赔偿,并互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未收到赔偿款的江某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告知田某亮、李某尽快履行义务,但是两人均不愿意履行义务,对法官的劝告也不予理睬。经执行法官调查得知,田某亮夫妻两人最近将某农商行内的账号注销,于是法官依法查看其最近的银行流水,发现里面的存款已经在近日被两人全部取走。执行法官再次电话告知两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拒执罪,如若不履行义务,将会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两人合计后只得全额支付了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