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执行人尹某主动来到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请求法官帮忙协调解决涉及自己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终在执行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尹某愿意再支付6000元执行款,申请人路某自愿放弃其余赔偿款,案件也画上圆满的句号。
2017年8月,尹某驾驶某小型客车,沿幸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幸福路和谐家园路段时,因其操作不当,撞上了停放在道路边的路某的车辆,致使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阜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事故大队处理,认定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路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路某因多次催要未得到赔偿款,遂诉至法院。
2017年10月,经颍东法院组织调解,除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的赔付外,尹某自愿赔偿路某车辆损失10000元,于2017年11月1日前向路某支付完毕。如尹某按期足额履行,其余损失5151元,路某自愿放弃;如不能按期足额履行,尹某自愿按路某向其请求的损失总额15151元向路某支付赔偿款。在期限届满后,因尹某仅支付了8000元,路某就全部损失向法院申请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告知尹某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收到通知的尹某总是以为自己应该再支付2000元就行了,所以对法官的劝解不予理睬。经过线下和线上查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只能对其采取失信、限高等司法惩戒措施,案件也停滞不前。
近日,令法官没有想到的是,尹某因受到司法惩戒的不利影响,主动来到法院请求调解。法官便迅速通知申请人路某,并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尹某因为未按期足额履行尝到了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