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申请人王某来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领取了111436.52元执行款,随后向执行法官出具结案证明,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立案不到一个月后得以执结。
2017年5月,申请人王某在被执行人某集团有限公司工地上工作时被机器割伤,致使王某左前臂、左下腿等部位受到严重伤害。王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后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评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八级。事故发生后,因赔偿事宜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12月,颍东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某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633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42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54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302.8元、医疗费用4678.52元、伙食补助费160元,以上共计111436.52元。判决生效后,因该集团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王某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告知公司负责人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但公司负责人陈述因经营不善,公司银行账户已被几家法院冻结、扣划,现在已经没有能力偿还该笔赔偿款。但执行法官通过线上查控,发现公司名下有两辆轿车,于是电话告知如再逃避执行,将前往车辆登记地西安市,对车辆进行查封并拍卖变现。听到法官这样说,公司负责人没过多久就将全部执行款打入法院标的款账户,该案在强制措施的威慑下画上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