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保险人能否免责?
2019-11-05 17:18:58作者:王玉洁来源:颍东法院


案例: A运输公司为其名下的皖×××重型货车在B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在保险期内,A运输公司驾驶员吴某,驾驶该车运输货物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随后,张某的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 B保险公司以吴某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为由,拒绝赔偿。

争议:B保险公司称保险合同明确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而A运输公司辩称该约定并未明确指出系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而且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并没有加重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也并不必然导致承保车辆危险增加,该约定系免除保险人义务,加重被保险人责任,应属无效条款。

评析:针对上述争议,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点考虑:首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是否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约定的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约定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其次,保险合同中关于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免责的约定是否有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是驾驶员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活动必须具备的资质要求,保险合同将其作为免责事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加重被保险人的责任,故该免责条款有效。 再次,保险公司关于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免责条款是否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者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者其他必备证书”,保险人免责,A运输公司在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处加盖公司印章,并且在投保单上注明“本人确认收到条款、责任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人已介绍条款内容,并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进行了说明,本人已了解并同意投保”处加盖公司印章,说明A运输公司已收到保险条款、免责事项说明书,B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A运输公司就该免责条款已知悉并了解,故,B保险公司就该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综上,保险合同中关于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免责的约定有效,且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本案中B保险公司免责。


上一页:颍东法院:一案解决两纠纷 各方共赢获称赞.. 下一页:对一起失信惩戒案例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