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东法院:辗轧致残索赔难 倾力执行促和解
2019-11-25 17:12:39作者:袁训旺来源:颍东法院

颍东法院:辗轧致残索赔难 倾力执行促和解


“谢谢您,邢法官,要不是您费尽心力的执行,我们这10万元赔偿款不知道啥时候能要到呢”。1119日上午,在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倾力执行下,申请人巫某与被执行人某运输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运输公司当场支付10万元执行款,余款在半年内分期还完,因一起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的巫某拿到了久违的赔偿款。

2014年4月,巫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阜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化肥厂东门路段与由南向北行驶向西左转弯李某驾驶的某运输公司所有的中型自卸货车相遇时,巫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摔倒后向前滑行,被中型自卸货车碾轧,造成其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巫某被送往阜阳市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左足踝毁灭伤、左小腿软组织伤、左膝关节外伤、左股骨下段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事故发生后,巫某经鉴定为六级伤残,但双方就责任划分和赔偿问题争执不下,巫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1月,颍东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巫某572000元,某运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巫某446934.65元。后虽运输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运输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巫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依法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告知该公司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但收到通知的公司负责人总说涉案车辆仅是挂靠在公司名下,应当由实际车主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执行法官向其解释相关法律的规定并告知其应当在审理阶段进行举证,现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公司承担责任,那么公司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执行,但该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执行法官经过线上和线下查控也未发现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多次努力无果的情况下,执行法官只得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法官依法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巫某的赔偿款虽未执行到位,但执行法官一直与运输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最近在法官的多次调解下,申请人作出一定的让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该运输公司当场兑现10万元执行款,余款分期履行,申请人领款后向执行法官连声道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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