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强制扣划了担保人刘某名下银行账户内40000元银行存款,并通过“一案一账号”案款管理系统将该执行款发放给申请人申某,积极维护了申某的合法权益。同时,刘某也为随意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据了解,2016年5月,康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通过刘某向申某借款50000元,后又向申某借款20000元,并分别向申某出具了借条,刘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借款到期后,因康某、刘某均未偿还借款,申某起诉至法院。案经审理法官调解,康某下欠申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000元,康某自愿于2020年7月7日前偿还40000元,于2020年12月28日前偿还30000元,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在调解约定的首期还款期限届满后,因康某二人仍未偿还借款,申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告知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但是康某二人对法官的劝说置之不理。执行法官随即进行了网络查控,结果反馈刘某名下有足额的存款可供执行。故在劝说主动履行无果后,执行法官直接强制扣划了刘某名下40000元银行存款及执行费,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