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东法院:意图独占赔偿款 释法明理方履行
2019-04-10 16:38:20作者:袁训旺来源:颍东法院

儿子在出租房内不幸触电身亡,房东给付的赔偿款却被老父亲一人独占,拒绝分给儿媳和孙子应得份额。近日,在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下,被执行人李某玉主动缴纳了11万元的执行款,一件因分割共有财产引发的纠纷最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10年9月,李某辉在江阴市某出租房触电死亡,经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行和解,房东实际赔偿申请人黄某、李某勇及被执行人李某玉合计155600元,其中19000元由黄某领取,其余款项由李某玉领取,后黄某将19000元交于李某玉告保管,155600元的赔偿款均在李某玉处。但随后黄某母子俩多次找李某玉协商要求分割该笔赔偿款均被拒绝,无奈只得依法诉至法院。

2018年4月,经颍东法院组织调解,李某玉自愿于2019年2月28日前一次性向黄某、李某勇支付李某辉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110000元。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因李某玉未能按期履行,黄某母子俩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官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告知李某玉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起初李某玉接到通知后视若无睹,并未有支付赔偿款的意愿。法官于是便多次从情理和法理角度做工作,向其解释房东一次性支付的赔偿款是对死者丧葬费用的补助及对近亲属的一种精神慰藉,非遗产性质,依法属于李某辉父母、妻儿的共有财产。现孙子尚且年幼,急需这笔赔偿款来满足学习和生活开支。李某玉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后,懂得了其中的道理,方才主动履行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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