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设定“等待期”和“缓冲期”——颍东法院判后疏导效果好
2018-03-20 00:00:00作者:张素敏来源:颍东区人民法院 杜翠
    “作为人民法院不能一判了之,应进行判后疏导沟通,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促进法治权威和诚信社会的建设,更好地服务群众,这才是我们办理案件应该坚持的理念。”颍东区人民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孙乐标说。
  [案情介绍]
  原告温某与被告陈某、朱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在争执过程中陈某、朱某将温某打伤构成犯罪。经审理,陈某、朱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人于2017年底服刑期满。
  温某因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提起民事诉讼,该案由孙乐标法官主审,经审理后,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2万余元。判决于2018年2月15日生效后,原告仅仅收到了8万元。原告将该情况反映到孙法官处,孙法官第一时间与被告联系,了解情况。被告称,其刚出狱不久,又是年底,凑不到那么多钱;等过完正月,一定一把还清。孙法官得知被告有主动履行的意思,且之前又已支付过一部分款项,剩余款项未履行的原因也符合常情;但原告受伤是事实,且需要进一步治疗的相关花费在所难免。考虑到双方的情况,为了避免矛盾激化,孙乐标法官决定给予双方都留一定的期限,即“等待期”、“缓冲期”。经调解,双方一致同意被告于2018年3月17日前(即农历二月初一)一次性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原告。
  2018年3月17日上午,被告陈某将剩余款项145357元全部支付给原告。原告拿到款项后非常激动,表示没有想到事情能够这么顺利的解决,主要还是感谢孙法官负责任,真心实意为群众化解矛盾。被告也表示,双方的矛盾没有激化、能够心平气和的坐下来解决问题,全靠孙法官能够体谅双方处境,协商设定“等待期”、“缓冲期”,这个方法实用、有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案件的增多,法官办案压力也随之增加,案件数量虽然增加但是案件质量却不能降低。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特别是对于有履行内容的案件,不能存有“下判了就没什么事”、“履行有执行局,与我无关”的心理,而应该做到及时跟踪了解情况;对于没有履行的要督促履行,真正做到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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