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东法院:执行期间拒不报告财产 被执行人被罚款一千元
2018-09-10 00:00:00作者:张素敏来源:颍东法院 高昊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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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7日,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决定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卢某某罚款一千元。这是颍东法院2018年首次对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的情况进行法律制裁。
2017年年底,卢某某女儿周某某在学校与同学周某玩耍时不慎绊倒周某,致周某右胫骨骨折,经鉴定周某构成轻伤二级,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周某起诉至颍东法院。2018年4月24日,颍东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书第二项载明周某某监护人卢某某承担5106.2元赔偿金。判决书生效后,卢某某拒不履行,原告周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颍东法院受理此案后,执行法官王琪依法向被执行人卢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卢某某既不报告财产也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逃避执行。9月7日,在颍东法院开展的凌晨行动中,执行员将卢某某带回法院,但其仍旧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拒不申报财产。结合到案件执行情况及本案标的,执行法官依法对其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罚款1000元。当被执行人卢某某看到罚款决定书了解法律后果后,态度立马转变,主动履行5106.2元赔偿金并缴纳了1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及时有效的财产申报有助于人民法院掌握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及时履行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同时,申请执行人也应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及时向执行法官反馈财产线索,以便执行法官更好的开展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