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告阚某来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以已经与被告郑某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并解除对郑某采取的保全措施,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审判庭和执行局的联动下得以妥善解决。
2016年3月,阚某与郑某经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阚某以36万元的价格购买郑某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当日阚某便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郑某交付了房屋及相关资料,但由于当时不具备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条件,故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然而当条件具备时郑某却总以各种理由拒绝,阚某无奈诉至法院并申请诉讼保全,审判庭制作保全文书后交执行法官去办理,依法查封了郑某名下的车辆。审判法官便利用此契机做被告的工作,最终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
近年来,为有效解决“执行难”,颍东法院加强内部联动力度,凝聚执行合力,不仅在立案时发放诉讼风险告知书、设立保险公司驻法院办公点,还十分重视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的联动,强化协调工作,力争在诉讼中就解决履行难题,取得了明显效果,得到了上级和人民群众的赞赏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