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过长达十年的提取被执行人王某工资款,一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十四年后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
2005年1月,被执行人任某经王某、蒋某担保从某信用合作社处借款29000元,用于办料场,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并约定了利息。到期后,该信用合作社经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任某偿还借款本息共计38469.95元,王某、蒋某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7年6月,经颍东法院经组织调解,任某自愿于2007年6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本金及利息,于2007年7月30日前偿还下余借款本息,王某、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生效后,因任某三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该信用合作社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三人仍未主动履行义务。法官只得通过多次对三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有稳定的工资收入。法官在综合考虑后,便依法每月提取王某工资款500元。经过长达十年的不懈努力,申请人某信用合作社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圆满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