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东法院:撞伤他人拒赔偿 释法明理促履行
2019-04-02 16:31:17作者:袁训旺来源:颍东法院

近日,在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耐心释法下本以为有了保险可以不用出任何钱的被执行人张某,主动来到法院缴纳了8245元的鉴定费、诉讼费,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顺利执结

2018年5月,被执行人张某驾驶轻型货车,沿阜阳市众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王楼路路口时,与申请人宁某驾驶沿王楼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宁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宁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的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12月,颍东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宁某各项损失共计83586元,张某负担诉讼费和鉴定费8245元。但在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支付了赔偿款,张某未履行义务,宁某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官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告知某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张某总是以为自己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自己不应该再出任何钱。执行法官于是便耐心的解释,虽然车辆有保险,但是若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没有对诉讼费、鉴定费等作出约定,那么该部分费用是应该由事故责任人来承担的,法官也拿出对应的法律规定,最终宁某弄明白了法官的解释,主动履行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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