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您,梁法官,真没想到能这么快拿到执行款”。近日,在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耐心释法下,被执行人张某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立案仅三天后得以顺利执结。
申请人蒋某申请执行张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案,2018年10月,颍东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蒋某借款21500元,朱某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发生后,因张某、朱某未主动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官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告知张某、朱某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起初张某对履行还款义务十分抗拒,认为蒋某当时借款时约定利息过高并且已经从本金中抽掉利息,自己所得到的本金过少,不应该偿还那么多的借款。
法官了解情况后,从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角度入手,告知其应该在审理时拿出确凿的证据,执行过程中不会再对已生效的执行依据的真实性纠结,若以后能拿出证据可以依法提起再审程序,现在应履行义务,否则会被依法采取“失信”、“限高”等强制措施,张某听到了法官的解释后,懂得了其中的道理,便主动偿还了借款,案件在立案仅三天后画上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