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强制措施的威慑下,被执行人郭某、杨某急忙付清了拖欠申请人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30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该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就此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17年2月,郭某向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借款申请书,申请贷款300000元,用于经营装饰公司,约定了还款期限与利率,并出具以房产抵押的抵押承诺书,其妻子杨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但是借款到期后,郭某、杨某二人均未偿还借款,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颍东法院。
2019年12月,颍东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郭某、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5294.86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28日),合计325294.86元,并支付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20175%计算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且该银行对郭某、杨某名下抵押登记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因郭某、杨某拒不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在劝说郭某、杨某主动还款无果后,立即冻结了郭某名下银行账户,且对郭某、杨某名下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进行了查封,在“冻结+查封”措施的威慑下,郭某、杨某偿还了所有借款,案件顺利执结。